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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飞与被执行人雷志刚、施秀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飞,雷志刚,施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382号申请执行人:于飞,男,汉族,1965年3月2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雷志刚,男,满族,1972年9月16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施秀杰,女,汉族,1973年11月1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于飞与被执行人雷志刚、施秀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323执3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