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巧锋与陈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巧锋,陈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2099号原告:杨巧锋,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陈建文(曾用名陈龙龙),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环县人。原告杨巧锋与被告陈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巧锋、被告陈建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巧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500元;2.本案诉讼��要求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4年农历9月份被告以买车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农历9月份前归还。还款期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2500元,下剩7500元借款本金至今未还。现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处。陈建文辩称:原告所述借款金额及形成过程属实。因被告偿还能力有限未能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2015年8月份,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将借条落款日期书写为2014年9月,并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原借条未收回。在新的借条出具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归还2500元,剩余7500元至今未还。现同意归还借款,但因偿还能力有限,请求适当延长还款时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条内容及借款形成过程均无异议,对借条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建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巧锋借款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建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鑫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