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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申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申1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再审申请人兰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鲁16民终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兰某申请再审称:1、二审没有提及我在二审变更要求孩子归被申请人王某抚养、我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而是按我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错误。2、我在一、二审中申请法院对王某名下的股票、房屋、车辆、公积金、王泽泽名下的保险金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收集,但一、二审均不接收我的书面申请,不履行职责。3、二审在确定我与王某的房屋没有买卖且均报出自己认定的房产价值的情况下,应按王某认可的房产价值的一半给我房产价值的折价款。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请求提起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改判婚生子王泽泽由王某抚养、我支付抚养费;王某名下的股票、公积金及王泽泽名下的保险金平均分割;共有房屋、车辆归王某所有,王某付给房屋我折价款8万元、车辆折价款12500元。王某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1、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一审中提出,本案二审没有支持兰某变更要求王某抚养孩子、其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正确。2、兰某虽主张分割所称王某名下的股票、王某名下的公积金及儿子王泽洋名下保险金,但因兰某未提交所称王某名下股票、王某名下公积金及儿子王泽洋名下保险金现有价值的证据,二审告知兰某可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并无不当。3、兰某虽主张分割涉案房产,但因兰某、王某在一、二审中对涉案房产的现有价值不能协商一致,双方也均不申请价值评估,二审告知兰某对涉案房产另案主张,并无不当。4、涉案车辆因双方争议的现有价值争议不大,一审判决酌情确定涉案车辆的现有价值并依法予以处理,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兰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崔珂平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张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