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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尹某甲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3261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海平,黄石市三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尹某甲,司机。委托代理人尹维洲。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黄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大冶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尹某乙。我们俩都是有过婚史的人,婚后日子过得比较满意,共同抚养着儿子,并做了一幢二层的楼房,也有了车子。我在黄石铁山租个门面做生意,为家庭幸福任劳任怨。可是,近二年来,被告不安于现状,怀疑我有出轨行为,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在今年7月26日,被告将我打得遍体鳞伤,并强迫我写保证书,使我有家不敢归。我在痛苦中已经绝望,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付1000元抚养费;婚后共建的下堰村老屋湾25号二层楼房、汽车及其他家庭财产平均分配,铁山租赁铺面的债权债务由我与被告享有和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黄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证据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证据三、户籍登记证明,证明被告与婚生子尹某乙的关系及其子于××××年××月××日出生。证据四、《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五、原告自己对写保证书经过的陈述。证据六、照片二张,拟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被打得皮肤青紫。被告尹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都是有过婚史的人,结婚后,两人感情虽谈不上很深,但平淡的日子过得比较满意。2000年,我与原告就谈过恋爱,之后因故分手,双方各自成家。2008年春又相恋,一日不见、度日如年,接来送去、依依不舍,感情基础牢靠。2009年5月携手走进洞房花烛夜,共同创业、共生小孩,邻居称赞。我们没有什么隔阂,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只不过是一时的思想抵触而已。请原告珍惜原有感情,也为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恭请法庭做和好工作。被告尹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上述原告举出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一、二、三、四、无异议;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是事实;对证据六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有异议的证据五、六,因原告没有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恋爱,后因故分手,双方各自成家生育子女。2005年,原、被告再次相遇,双方各自离婚后重新走到了一起,于××××年××月××日在大冶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尹某乙。婚后,原告在黄石铁山租���门面经营手机业务,被告开车跑出租,共同居住在铁山。2015年,原、被告回被告户籍地建造一幢二层房屋,并购买了汽车。2016年3月,被告猜疑原告对其不忠,双方发生吵架。同年7月,被告与他人一起再次去原告在铁山租住地,因琐事又产生争执。同年8月29日,原告以被告怀疑其不忠并施以家暴,致原告有家不敢归,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来本院,提出如上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相认时间较长,双双离婚后再牵手结婚,相互的结合应该是经过慎重考虑之后所作出的选择,可以认定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原告在铁山经营手机业务、被告开出租车,回家兴建了房屋、购买了汽车,在为共建美好家庭生活而同心协力,可见其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因被告对原告在夫妻间相互忠实的问题上产生怀疑,双方发生过��闹,产生了隔阂,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只要双方增强互信、相互包容、遇事商量、不忘初心,精心呵护再建立起来的家庭,隔阂是可以消除的,夫妻关系也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在诉讼中亦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尹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尹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