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5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湖南润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朱胜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润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胜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5038号原告:湖南润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杉木冲东路199号红星物流配送中心。法定代表人:周治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胜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润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胜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润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润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润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4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870.5元,由原告湖南润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简松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冕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