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0802执5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金娥,张家界宏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符金娥。委托代理人陶胜军,张家界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张家界宏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鲁成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金娥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宏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宏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宏力公司按本院生效判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符金娥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延期交房违约金18534.75元及按已付房款243398.00元的日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支付符金娥2015年9月2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期间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并负担本案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人符金娥尚欠被执行人宏力置业公司房屋部分购房款未付,且该欠款足以抵消被执行人应予支付申请人的违约金,故申请人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可以此抵减其应向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802执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国祥审判员 刘胜利审判员 覃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