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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8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势加透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势加透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58679号原告:势加透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学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福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邦,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势加透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势加透博公司)与被告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势加透博公司诉称,2014年5月,被告与原告就购买MAX-PAC机床直接后处理程序而签订《合同书》(编号XT-14-S10-SANY),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MAX-PAC机床直接后处理程序2个,总价人民币15万元。关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被告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凭《软件到货确认书》电汇支付100%合同额给原告,汇款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4年6月30日。合同生效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软件产品的交付,被告也予以书面确认,但合同款项15万元至今分文未付。2015年11月26日,三一能源重工有限公司变更为三一环保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万元。被告三一环保公司辩称,未支付款项的原因是原告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产品不能运行,合同约定的版本是7.3,但原告交付的是7.4.被告要求原告对于版本交付不一致进行整改,在电子邮件中被告也表示整改到位后会支付货款。软件到货后,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邮件向原告反映问题,主要问题有:如DMU210FD,程序结束处未有回安全高度语句,存在撞机风险;需要在程序中加入TRAORI和TRAFOOF语句;需要在程序中加入G64、G90语句;机床在回退过程中即运行F2500时B轴的运行不连贯,断续感非常明显。如CTXgamma2000,程序中需将所有的C3轴改为C4轴,C3轴分配为机床尾锥角度;程序中TRANS_5A(3,“BC”,O)语句后,后面的B1轴机床不识别,后来改为TRANS_5A(4,“BC”,1);使用ROT命令调用子程序方式加工时,在后面流道中机床超程报警;程序结束处未有回安全高度语句,存在撞机风险。新的P3MAX模块不能运行,新的两个后处理软件(DMU210FD和CTXgamma2000)处理出来的文件格式与要求的不符。被告之前反映的问题原告进行过整改,但有些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目前的问题有后处理模块出现报警,无法运行,版本与被告机床的版本有部分无法兼容。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编号XT-14-S10-SANY),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美国ConceptsNREC公司MAX-PAC机床直接后处理程序并享有原告提供的配套服务,型号版本为V7.3单机版,合同金额为15万元,包括软件、运输、安装、试用以及所有税费。两台五轴精密铣床的NC直接后处理程序对应的机床型号规格为DMU210FD数控五轴镗铣加工中心五轴XYZBC和CTXgamma2000TC数控五轴联动车削中心五轴XYZB1C4。新增加的直接后处理程序将集成在MAX-PAC软件平台上,不额外增加软件加密狗。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被告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凭《软件到货确认书》电汇支付100%合同额15万元给原告,原告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款日期最晚不能超过2014年6月30日。第五条验收标准约定原告为被告交付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的软件产品,并保证产品可以正常运行。第八条双方责任义务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进行优质及时的服务,接到被告服务请求应在24小时之内及时解决,如遇软件产品原因的重大困难可48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提供所有系统执行文件及软件产品配套包含的内容。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原告不按合同约定准时交付安装软件及相关资料的,每迟延交付一日,应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0.50%的违约金。原告不能交货的,应向被告支付交付不能的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0.50%。如因原告原因或未能及时维护维修致使其所提供并安装的软件不能正常使用,则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被告的损失。2014年6月16日,被告收到MAX-PAC机床直接后处理程序软件光盘及发票。2014年6月25日,被告在《软件到货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收到合同项下的ConceptsNREC软件安装光盘及发票。另查明,软件交付后,被告向原告反映程序存在软件后处理模块出现报警等问题,影响产品正常运行,原告亦进行整改,然并未有效解决。以上事实,由合同书、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单、《软件到货确认书》、往来电子邮件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软件光盘及发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然被告并未按期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万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辩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然在本案审理期间未提起反诉,亦未向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故本院不宜一并处理,被告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势加透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三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芝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