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显文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显文莫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显文莫某某,绰号“罗董文”,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封开县,现住封开县。1997年10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6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逮捕。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6)第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显文莫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植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显文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4、15、16日,被告人莫显文莫某某在其位于封开县罗董镇罗董村委会新街村的旧屋内,共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袁某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1997)封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证人袁某、莫某、童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被告人莫显文莫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显文莫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显文莫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莫显文莫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显文莫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姚锡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秀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