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1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关于郝挨喜申请执行苏振义、李贵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挨喜,苏振义,李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526号申请人郝挨喜,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苏振义,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贵林,男,1978年4月8日出生。关于郝挨喜申请执行苏振义、李贵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做出的(2015)达保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郝强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郝强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