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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聪利、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舒雷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聪利,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舒雷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71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聪利,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358号。负责人:桓贤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丽,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雷钰,男,汉族。上诉人张聪利、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舒雷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聪利与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聪利、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张聪利预交381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上诉人张聪利负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预交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娜审 判 员 张 博代理审判员 唐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