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王荣巧、付明珠等与付海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巧,付明珠,付佳丽,付海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2民初4380号原告:王荣巧,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付明珠,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付佳丽,女,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付海江,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王荣巧、付明珠、付佳丽与被告付海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巧、付明珠、付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海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三原告的征地补偿款1431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因双女户多分的40900元,原告王荣巧要求被告支付一半。事实和理由:原告王荣巧与被告是夫妻关系,付明珠是原告王荣巧与前夫的女儿,付佳丽是原告王荣巧与被告的婚生女。2010年11月王荣巧与被告离婚,离婚后,两个女儿随王荣巧生活。2015年5月,原、被告所在的高山镇许村付顶组分配土地征地补偿款每人40900元,三原告公分得122700元,因原告是双女户,按规定多分40900元,被告代表原告领取了土地补偿款,三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遭到被告拒绝。被告付海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付海江代表原告领取了土地补偿款(每人40900元)及因双女户多领补偿款40900元的事实,有高山镇许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付海江代表原告领取了土地补偿款,被告付海江应当将土地补偿款返还给原告,故三原告请求判令将土地补偿款返还给三原告每人40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海江因双女户多领补偿款40900元,应属原告王荣巧与被告付海江的共同财产,双方应当平均分配,故此,原告王荣巧要求被告付海江支付其204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荣巧、付明珠、付佳丽土地补偿款每人40900元。二、因双女户多领补偿款40900元,原告王荣巧分得20450元,被告付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荣巧。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3元,减半收取1581.5元,由被告付海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宝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