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何善平与陈军、陈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善平,陈军,陈玉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4691号原告:何善平,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陈军,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陈玉仙,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何善平与被告陈军、陈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何善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善平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善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何善平负担。审判员 陈启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