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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1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封琼、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封琼,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1717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组织机构代码90313202-0。负责人:陈光越,该行行长。被告:封琼,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被告: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街*号附**号17-1。法定代表人:向淑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封琼、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封琼、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叶倩青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