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2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唐伟凯与管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凯,管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1296号原告唐伟凯,男,汉族。被告管金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伟凯与被告管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伟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唐伟凯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