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唐伟凯与管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凯,管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1296号原告唐伟凯,男,汉族。被告管金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伟凯与被告管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伟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唐伟凯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