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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6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兰妹与长兴华友耐火陶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兰妹,长兴华友耐火陶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888号原告:吴兰妹,女,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玉云,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兴华友耐火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泗安镇五里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702903850。原告吴兰妹与被告长兴华友耐火陶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吴兰妹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尤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