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庆新与被执行人杨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新,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新,男,住富锦市。被执行人杨艳,女,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新与被执行人杨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分期分批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81执10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青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