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晶与被执行人张立军、周玉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晶,张立军,周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白晶,男,1987年8月2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张立军,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周玉婷,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白晶与被执行人张立军、周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一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立军、周玉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晶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立军、周玉婷偿还借款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立军、周玉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立军、周玉婷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慈民一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卓 敏人民陪审员 周子云人民陪审员 吴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美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