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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陈鸿坤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坤,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367号申请执行人:陈鸿坤,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秦桥建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东红,男,陕西秦桥建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48号副2号。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鸿坤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佳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