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与范利明、葛莉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范利明,葛莉芹,唐金根,王连娣,葛宏弢,章飞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民初5262号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住所地:湖州市湖东路***号。代表人:周建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伟忠,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沈学民,该行员工。被告:范利明,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址:湖州市。被告:葛莉芹,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址:湖州市。被告:唐金根,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王连娣,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现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葛宏弢,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兴县,现住址:长兴县。被告:章飞飞,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兴县,现住址:长兴县。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与被告范利明、葛莉芹、唐金根、王连娣、葛宏弢、章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范利明、被告葛莉芹清偿原告贷款本金8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暂算至2016年7月20日为127069.84元,要求追索至借款清偿之日);二、被告唐金根、王连娣、葛宏弢、章飞飞对被告范利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六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13日,被告范利明因还款之需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范利明向原告借款8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0日,借款年利率为8.848%,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若逾期归还,则逾期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被告葛莉芹作为被告范利明的配偶在合同上签名并承诺与被告范利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日,被告唐金根、王连娣和被告葛宏弢、章飞飞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均约定:为被告范利明的上述8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方式的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当天,原告与被告范利明据于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借据》一份,尔后,将该80万元借款发放给被告范利明并按其委托将款项汇入上官某某的账户(开户行:原告行,账号:62×××61)内,至此,原告完成了交付款项的义务。被告范利明取得借款后仅于2015年3月21日支付利息993.23元外其余利息未能支付,借款到期后也未能归还本金,被告葛莉芹也未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唐金根、王连娣、葛宏弢、章飞飞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为此,纠纷成讼。另查明,截止2016年10月21日,被告范利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69114.74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利明、葛莉芹应返还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21日为169114.74元,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二、被告唐金根、王连娣、葛宏弢、章飞飞对被告范利明、葛莉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91元,减半收取67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746元,由被告范利明、葛莉芹负担,被告唐金根、王连娣、葛宏弢、章飞飞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91元(具体实交金额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退还),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账户;账号:19×××38】。审判员 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