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4230号原告杨某。被告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