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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0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31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定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张启刚,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对被告刘波的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承担。审 判 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阳文敏书 记 员  罗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