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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与林红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红飞,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3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红飞,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华侨城明珠阁12C。法定代表人:陈立毅,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林红飞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红飞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红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红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林红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永森审判员  朱亚君审判员  赵保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