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3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古田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安溪回品茶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古田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回品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2506号原告:龙岩市古田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古田镇古田大道(古田游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909562X7。法定代表人:刘如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强,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安溪回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长坑乡珊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74044384U。法定代表人:刘建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岩市古田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回品茶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龙岩市古田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古田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古田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122元,减半收取计22061元,由龙岩市古田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开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傅晓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