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龚振华、孙天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振华,孙天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龚振华,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孙天益,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龚振华申请执行孙天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宾民一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振华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长年外出,地址不详,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一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天富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