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金霞与李宝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霞,李宝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623号原告张金霞。被告李宝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霞诉被告李宝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金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张金霞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栎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