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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仙华与广州市天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仙华,广州市天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7101执75号申请执行人陈仙华,身份证号码×××0418。被执行人广州市天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444号陈仙华与广州市天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述案件经判决判令,广州市天骐物流有限公司应向陈仙华支付货物损失人民币60000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理费为人民币6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60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天骐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并向银行、车辆管理、房屋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10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市天骐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仙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7101执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丰年审 判 员  魏 衡代理审判员  文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妍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