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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5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东阳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友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东阳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友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030号原告:佛山市东阳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上安、东联村委员会“高沙”“海仔”地段(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720165XH。法定代表人:陆志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倩,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友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伸农科站(5号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1558435M。法定代表人:关兆渠。原告佛山市东阳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友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东阳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2.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东阳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