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德团与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德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1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旭,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团,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民,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德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振勇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家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