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5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冻福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冻福,重庆同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293号原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巴县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798C。法定代表人:雷运昌。委托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彭冻福,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梓潼村*组**号。被告:重庆同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96号10-1(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20963。法定代表人:张朝君。原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同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彭冻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同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彭冻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重庆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邸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德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