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段秀梅申请执行贺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秀梅,贺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986号申请人段秀梅,女,汉族,1969年9月14日生,原籍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贺红梅,女,汉族,1974年11月27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红梅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红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红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存款39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