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4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刚与被告滦平县长山峪镇西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刚,滦平县长山峪镇西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3192号原告黄文刚,男,1945年5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滦平县长山峪镇西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长山峪镇西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姜国义,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强,男,194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表人张艳茹,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刚与被告滦平县长山峪镇西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黄文刚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刚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文刚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文刚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刘小玉人民陪审员  姜 国人民陪审员  孟兆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