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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白海显与马尚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海显,马尚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91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海显。被执行人:马尚乾。白海显与马尚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马尚乾给付白海显劳务费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马尚乾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白海显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彪审判员 姜 峰审判员 郭大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大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