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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刘晓娟与马锦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娟,马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368号原告刘晓娟,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远东小区高层西栋413室。被告马锦红,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辉南县辉南镇胜利街1委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娟与被告马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娟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马锦红名下的1,100,000元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刘晓娟用以担保的,李天伟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长白路34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30600595**号,丘地号:2-23/3010-6404,建筑面积59.76平方米)。查封原告刘晓娟用以担保的,朱经天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黄河路长白小区二期商业服务用房(产权证号:201605180628,丘地号:2-39/4-4D9,建筑面积37.33平方米)。冻结被告马锦红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