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崔姗姗与王林山、宋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姗姗,王林山,宋明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827号原告:崔姗姗,女,汉族。被告:王林山,男,汉族。被告:宋明辉,男,汉族。原告崔姗姗诉被告王林山、宋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崔姗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姗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姗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姗姗负担。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孔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