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7执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法兰与郭扩军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法兰,郭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保790号申请人李法兰,女,汉族,70岁,住山东省夏津县宋楼镇西张官屯村。被申请人郭扩军,男,汉族,25岁,住河南省郸城县南丰镇郭店行政村。申请人李法兰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法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扩军款项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