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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杨智翔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智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211号罪犯杨智翔,曾用名“杨关洪”,小名“洪儿”,男,出生于1980年6月9日,汉族,四川省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杨智翔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1月18日被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抢劫罪,被达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通川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智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达中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止。罪犯杨智翔于2011年5月26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12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智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9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智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罪犯杨智翔应于2017年7月30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杨智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底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01分。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智翔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监区车间从事鞋帮生产的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底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0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智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智翔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