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民法院、���明光受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人民法院,赵明光,永嘉县人民法院,赵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90号。法定代表人胡丕敢。被执行人赵明光,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刑终字第149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明光受贿罪一案。2016年10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明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另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明光尚在服刑中,刑期至2018年9月14日止。截止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尚有罚金300000元及执行费44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中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升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厉慧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