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沈志燕、林元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志燕,林元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725号申请执行人沈志燕被执行人林元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02民初021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元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元晖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元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林元晖(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3的存款人民币131104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