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856号原告:张桂英,女,1964年8月16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五层。法定代表人:吴学红。原告张桂英与被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陈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慧珺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