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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856号原告:张桂英,女,1964年8月16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五层。法定代表人:吴学红。原告张桂英与被告安徽天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陈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慧珺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