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执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2056号申请执行人:沈某,女,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78年3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8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29.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账户汇入执行款15429.50元。本院认为,执行到案的15429.50元,其中15300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沈某,本案执行费129.50元由本院收取。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3执205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