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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莫坚军与冯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坚军,冯来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民初980号原告:莫坚军,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冯来文,男,汉族,1983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莫坚军诉被告冯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来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2012年11月起至清偿日止按月息600元的标准计算利息给原告,现计至2016年5月共43个月的利息为258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000元;3、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2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息为2%计算,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利息按月支付。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号码备查,并在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借款利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冯来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15年12月12日,如被告违约的,按本金的10%违约金方式处理。当日被告立下《借款收据》,载明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现金30000元。被告将有其本人签名及盖指模的身份证复印件交原告执存。后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原告经多次追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有借款合同、借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3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结合原告与被告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只约定违约金及借款期限的事实,以及原告对违约金的主张,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及自2015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上述违约金及利息之和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借期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来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坚军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和支付违约金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莫坚军超出上述范围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冯来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志清审 判 员  梁育珠人民陪审员  谢丽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异书 记 员  徐校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