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02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清山与被执行人彭旭、彭俊辉、姜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山,彭旭,彭志学,姜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山被执行人彭旭被执行人彭志学被执行人姜文华本院在执行刘清山依据(2016)吉04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清山要求执行借款人彭俊辉(已死亡)在人寿保险公司的投保理赔金61300元及利息、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借款人彭俊辉(已死亡)在人寿保险公司的投保理赔金61300元及利息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