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蔡玉增与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增,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执88号申请执行人:蔡玉增,男,汉族,无职业,住集安市。被执行人: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安市鸭江路2178号。法定代表人:李艳伟,董事长。通化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通仲裁字(2015)第004号仲裁裁决书对申请执行人蔡玉增与被执行人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进行裁决,裁决主文为被申请人(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立即交付给申请人(蔡玉增)两个车库,车库门宽在2.6米以上,总面积不超38-40平方米,如超出面积被申请人(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收取申请人(蔡玉增)超面积房屋差价款。因被执行人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义务,申请执行人蔡玉增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并非不履行义务,其公司给付蔡玉增两户车库分别位于梦景家园B区一号楼*-**号20.18平方米车库及梦景家园B区四号楼*-**号19.29平方米车库均已满足仲裁委的裁决要求,只是蔡玉增没有接受。另外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应该把两户车库都确定下来是哪户,以方便其公司及时交付。经本院组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蔡玉增向本院提交据以执行的通仲裁字(2015)第004号仲裁裁决主文给付内容不明确,该仲裁裁决不能满足成为执行依据的条件。另外,申请执行人蔡玉增仲裁请求为,裁决被执行人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符合国家标准的两个车库或按每平方米8000元给付蔡玉增折价款并承担总价30%的违约金,合计416000元。仲裁委应向申请人释明以明确其诉讼请求,仲裁裁决事项与请求也不相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判决以房抵债可能产生诸多问题,仲裁程序亦有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蔡玉增对通化仲裁委员会通仲裁字(2015)第0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东秀执行员  杨铁峰执行员  张学鑫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