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8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伟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伟立物资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045号原告陕西伟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24号紫玉公馆1幢30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470088。法定代表人刘伟。委托代理人王恒斌。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韩城市盘河路京都国际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05475203XB。负责人王双成。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北门科技城4#-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5574XL。法定代表人李庆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伟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伟立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伟立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560元,下余15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