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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君,王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33号原告:王银君,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洁,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图们市。被告:王博,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君诉被告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银君负担。审 判 长  李围围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