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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3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李连武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武,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1民初13938号原告李连武,男,汉族,1952年1月23日,住河南省延津县。委托代理人李政,系李连武儿子。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7174525。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琼瑞,公司员工。原告李连武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冰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连武委托代理人李政、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琼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5日,原告在被告GMS生活馆购物,看到被告销售的源动力牌橡皮宣传“CCTV热播正版授权”。原告颇为心动遂购买一套,价款3.9元。后原告得知中央电视台从未颁发过“CCTV热播品牌”等称号,也一直禁止各企业使用“CCTV”等字样用于广告宣传。被告销售的源动力牌橡皮从未在央视热播过,甚至并未在央视做过广告。被告经营的源动力牌橡皮宣传“CCTV热播”没有依据,系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52、55条等法律法规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购物款3.9元并增加赔偿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没有任何相对指向性,无法确定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因此不能确定原告一定是购物的一方,原告不一定是适格的原告;2、熊出没动画片确实在CCTV热播,此为不争事实,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的CCTV热播是指熊出没动画片在CCTV热播的情形,未对消费者构成欺诈;3、原告作为职业投诉人,长期进行大量诉讼,其投诉类型大多相同或相似,提交的证据也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尚不论其真实性,就这些可以任意混淆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涉案产品并未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GMS生活馆购买源动力造型橡皮一块,价款3.9元。该产品包装袋显示“CCTV热播正版授权”字样。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出具声明,载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包括“CCTV热播品牌”在内的称号或证书。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物小票、发票、涉案产品包装盒、央视声明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源动力造型橡皮一块,该商品外包装显示“CCTV热播正版授权”,但中央电视台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布过“CCTV热播品牌”等称号或证书,被告违反相关规定,使用CCTV热播字样欺诈误导消费者,应退还原告货款3.9元并增加赔偿500元,原告李连武亦应将商品退还给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连武货款3.9元并增加赔偿原告李连武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怯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