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建明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25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建明,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再审申请人杨建明因与连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6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建明申请再审称,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佛检刑不诉[2013]2号《不起诉决定书》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无任何贪污的犯罪事实,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政府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却至今未收到连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正面的答复,而是由实体不适格的连州市法制局答复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以重复诉讼为由不予立案审理错误,属认定事实不清,混淆概念,本案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杨建明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并判令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诉求作出正式书面答复。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裁定对杨建明的起诉不予立案是否正确。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原审法院认为杨建明本案诉请事项与其在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清中法立行初字第3号案中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一致的,均是要求连州市人民政府对其赔偿请求作出处理,该裁定对杨建明的起诉不予受理,杨建明不服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该裁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杨建明提起本案诉讼所涉及的事由已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立行初字第3号裁定所羁束,属于重复起诉。本院经审查,对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意见予以支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的规定,杨建明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其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杨建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建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宫邦友审判员 于 泓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刘清启书记员陈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