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0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金良等上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候峥,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W2座103号。负责人:尹朝霞,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永香,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因与上诉人尹×、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超过该期限的应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但审理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法定审限期,属程序违法,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13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李 淼代理审判员 刘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龙书 记 员 田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