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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BUI BICH SON(中文名:裴碧山)与李绍祥、李树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BUIBICHSON,李绍祥,李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295号申请人(中文名:裴碧山),女,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刘小林,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绍祥,男,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李树仙,女,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中文名:裴碧山)与李绍祥、李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0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449743元。经采取银行存款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绍祥、李树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本院(2016)云2502执2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陈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