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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9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任学强与北京健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学强,北京健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9055号原告任学强,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健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34号10幢308室。法定代表人赵伟,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雅辉,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北京健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学强与被告北京健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任学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任学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生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钟泽 更多数据: